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教〔2016〕38号
省级各部门,各高校:
为激活社会科学研究活力,拓展横向课题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并经省领导同意,现将完善省级社科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激励支出比例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总额的15%,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2.鼓励专业从事社科研究的单位积极走向社会、走向市场,与其他领域的事业单位以及央企、国企、民企等社会主体开展合作研究,拓展横向课题资源。其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可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合同双方的约定灵活使用,不受国家和省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的限制。
3.上述两种情况下科研人员获得的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4.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激励支出、横向课题劳务收入的管理;要按照“八项规定”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转变观念,摒弃不合法、不合规的课题经费报销方式,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发布前的社科经费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6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