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江山    |  时间:2016年03月01日  |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浙江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所评定年度内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在课外科技比赛中获省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学生人数在全校学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要求电子版、书面版各填写一份。书面填写必须用黑色水笔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

2.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汇总名单和申请表(电子版一份、书面稿3份)上交校学生处。

3.校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将名单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4.校学生处将最终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校纪监办、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