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更好地推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多地鼓励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健康。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能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心态,愿意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4.在校期间,获得过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一、二等奖学金之一;或获得省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省级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者。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须在大学期间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
5.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名次在本专业前30%以内。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文化专业素质成绩须在本专业前12%以内。优秀毕业生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达到良好及以上。
二、评选名额及分配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20%。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比例本科为4%,高职为3%。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初评:
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以学院为单位,按照评选比例组织推荐评选。各学院在班委、辅导员、班主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将结果公示后报校学生处审核。
2.审定:
在完成各项毕业环节后,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对推荐初评人选进行审定并公示,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报浙江省教育厅进行确认。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的确认结果发文公布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奖励办法
1.对省、校级优秀毕业生,将分别颁发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毕业生,学校将优先予以就业推荐。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