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外语优势明显、跨文化交流能力强的国际化应用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必备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送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对保留入学资格者代办国家学籍注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教务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均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依据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办理注册。
第六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后,持相关证明到二级学院报到注册。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践、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八条学生考勤与请假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学生考勤由任课老师和班级指定考勤员负责,二级学院每月初将上月学生出勤情况汇总公布并上报教务处;
2.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病假须有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公假须由指派部门的领导向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3.两天以内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二级学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
4.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应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续假手续的办法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九条对于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规定活动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累计学时数给予以下处理:
1.学期内累计达8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累计达15学时及以上的,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不参加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计算方法如下:
1.一节课作一学时计;
2.生产劳动、实习、见习、军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半天2学时计。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为本科学生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外语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实践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从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的一定数量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二外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自主实践课。
第十二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试等综合评定;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来自于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卷面成绩或任课教师的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和记载。
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为30—50%,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50%。
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在结束时也应进行考核,其考核方式根据实践性教学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由培养方案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各专业各类课程的学分数以培养方案规定为依据。
第十五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前两年为大学体育,后两年为体能测试,及格者可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
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和学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体育教学部同意,送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及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的,应于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平时考核缓考向任课教师申请,期末考核缓考申请按规定程序向教务处申请,送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为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且应按课程学分缴费重新修读或改选修读。
第十九条 各类课程修读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可在后续学期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应按课程学分缴费重新修读或改选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作弊,按学校学生处分条例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 采用学分绩点指标体系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指标体系含学分绩点、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等指标。学分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所对应的系数,学分绩是课程的学分与相应的学分绩点的乘积,平均学分绩点是总学分绩与总学分的商。
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 百分制 | 绩点 |
A+ | 95-100 | 5.0 |
A | 90-94 | 4.5 |
B+ | 85-89 | 4.0 |
B | 80-84 | 3.5 |
C+ | 75-79 | 3.0 |
C | 70-74 | 2.5 |
D+ | 65-69 | 2.0 |
D | 60-64 | 1.5 |
E | ≤59 | 0 |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总学分数
四、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选修课程。
第二十三条 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的学生,认为已经较好掌握某门未修课程知识的,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等外均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未修课程选课前,提出免修申请,由教务处组织免修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准予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要求,须补做实践环节并合格),按卷面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给予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免修考试未通过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且应按课程学分缴费重新修读或改选修读。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由于教学时间安排冲突的,允许申请免听,每个学期只能申请一门课程免听,且须编入有关教学班级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总评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的重修,必须重修原不及格课程;选修课的重修,既可以重修原不及格课程,也可以在原不及格课程同一课组内重修其他课程。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在学期间,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潜能和专长,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认为自己需要休学或者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等活动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休学申请书;
2.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3.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2.休学学生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在最长学制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
2.累计三次A级或四次B级学业警示的;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给予退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普通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实行三到六年弹性学制。
第四十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第一至第五学期内,已经或预计能够修完全部课程学分的,可在第五学期第九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以便学院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工作。提前毕业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并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与答辩;
2.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3.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0;
4.在学期间无违纪、作弊记录。
第四十二条 提前毕业学生的管理:
1.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纳入应届毕业生统一管理;
2.具备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的,准予毕业,授予学士学位;
3.不具备毕业资格或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自然转成按基本学制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未能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修完全部课程学分,自动转为延期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于延长修业年限者,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相关班级,纳入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延期毕业学生应按其入学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相应课程或替代课程。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积期满六年,未修完规定学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后提前终止学业的,如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
九、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1级普通本科学生开始实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