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促进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学术科研和教研水平,学院对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和特色的原则。优先支持国内、国际权威性的学术会议;优先支持特色专业、教学建设项目建设、新设专业建设等的需要。
2.适当平衡的原则。学院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尽可能扩大参与面,促进学院学术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学术会议的基本条件
1.会议是不带商业色彩的纯学术会议;
2.会议内容应与参会者所任学科或承担的教学任务对口;
3.原则上要求提交论文或摘要;
4.参加在省内、市内召开、所需费用较少的学术会议,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参加学术会议的具体规定
1.申请参会者本人需提前2周凭参会文件或通知(邀请函)提出申请并附上论文,由所在系/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后,分管科研和财务的院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并获得学院经费支持。
2.同个会议原则上只派1人参加。如果会议层次较高,当年经费又比较充裕,视情况可派2—3人参加。
3.经批准的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学院的资助仅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会务费限报1000元以内,国际会议另行审批)。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处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每次经费不超过3000元。
4.被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必须提前1周与教学秘书协商好调课和补课事宜,并在学术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复课手续。否则,由此引发的教学事故责任自负。
5.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将填写好的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随同会议照片、资料影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保存。
6.由各系/教研室自行安排,参会者应就学术信息向所在系/教研室的全体教师通过交流、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达,做到信息共享。
7.本规定试行1年,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