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戴雪雯等同学警告的决定
作者:西方语言文化学院    |  时间:2017年12月13日  |  访问次数:

浙外西语〔2017〕21号


戴雪雯,女,学号15021001024,西方语言文化学院2015级法语3班学生。

蓝兰,女,学号15021001013,西方语言文化学院2015级法语3班学生。

芦倩,女,学号15021001012,西方语言文化学院2015级法语3班学生。

王岩,女,学号15020702001,西方语言文化学院2016级俄语1班学生。

查实在寝室违规使用违禁电器,现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上同学警告处分。

受处分人对此处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